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53號
聲 請 人 陳楚霖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瑋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、張享坤准予本
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陳報本票(票據號碼:WG0000000)聲請之必要性。(聲請
人先前業已對相對人瑋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請就系爭
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並經本院105年度司票8021號裁
定准許並核發確定證明書)。
㈡依卷附本票(票據號碼:TH0000000)影本所示,本票簽發
人僅為相對人瑋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(相對人張享坤為其
法定代理人),請具狀釋明得向張享坤請求之法律依據為
何?若為誤植,應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。
㈢提出相對人瑋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享坤之最新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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