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277號
TCDV,108,司拍,277,2019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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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
聲 請 人 林香珍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世光 

債 務 人 陳月雪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世光及債務人陳月雪 於民國(下同)108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 30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4月30日,並由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世光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108年2月 1日設定債權總金額300,000元、債權種類及範圍108年1月30 日之金錢借款契約、清償日期108年4月30日之普通抵押權, 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世光及債務人陳月雪之 上開債權。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世光及債務人陳月雪屆清償 期未依約清償,尚積欠本金30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一紙等影本為證 。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 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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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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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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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北屯區 │北屯 │ │142-2 │2563 │100000分之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7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陳世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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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9071│臺中市北屯區北│超級市場 │地下一層 │ │100000分│
│ │ │屯段142-2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:2150.25 │ │之1032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012層 │合計:2150.25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北屯區東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山路一段50之18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號地下一樓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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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同使用部分: │
│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:9038.3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2321 │
│所有權人:陳世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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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