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葉明達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戴村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6年12月1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借款、票據 、借據、本票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11年11月29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戴村池,債務額比例:全部 。
因債務人戴村池向聲請人借款3,000,000元,並於民國106年 11月3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內載新臺幣3,000,000元 ,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一紙交付予聲請人。詎聲請人向債務人 為付款之提示,竟未獲兌現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等影本為證 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 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市│ 外埔區 │ 永吉 │ │ 1085-21 │ 79.19 │ 全 部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權 利│
│ │ │ 基 地 坐 落 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要│ │
│ │ │ 門 牌 號 碼 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建築材料及用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途 │範 圍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│483 │臺中市外埔區永吉│住家用、 │一層:46.92 │陽台:15.44 │全 部│
│ │ │段1085-21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、 │二層:46.15 │雨遮:4.80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4層 │三層:48.00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外埔區外埔│ │四層:15.8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路831號 │ │騎樓:8.40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:165.31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