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9號
聲 請 人 蔡素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敏川
債 務 人 陳坤樹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陳坤樹於民國104年7月8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 )2,4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陳坤 樹對聲請人借用2,400,000元,已屆民國107年7月5日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、不動產登記謄本、土地、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、土地所有權狀、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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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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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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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清水區 │高美中│ │ 280 │4820.48 │ 4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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