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2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屈錫田
相 對 人 福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雪娥
債 務 人 黃秋銘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。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 、第867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黃秋銘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⑴⑵民國105年12月7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(下同)25,440,000元⑵ 1,22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 透支、票據、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民國135年11月30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。
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。
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
標準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。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 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.75%計算之 利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黃秋銘,債務額比例: 全部。
嗣債務人黃秋銘分別於⑴105年12月8日⑵105年12月8日⑶10 6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⑴8,000,000元⑵13,200,000元⑶1, 010,000元,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⑴125年12月 8日⑵125年12月8日⑶116年1月3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 次未履行,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,詎債務人自詎債務人 自⑴108年1月8日⑵108年1月8日⑶108年1月3日即未繳納本 息,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22,031,042元及 利息、違約金等;另債務人黃秋銘於105年9月6日作為連帶 保證人,連帶保證相對人福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 款14,800,000元,目前計尚欠14,800,000元。雖債務人黃秋 銘已於民國106年2月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 記與相對人福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貸款契約、借據 、催繳函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 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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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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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 小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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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│ 西屯區 │何安段│ │ 361 │ 712.90 │100000分之4937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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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市│ 西屯區 │何安段│ │ 361-3 │ 95.48 │100000分之4937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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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│臺中市│ 西屯區 │何安段│ │ 361-4 │ 406.82 │100000分之4937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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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權 利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要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建築材料及用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途 │範 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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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1900│臺中市西屯區何│住家用、 │四層:273.76│陽台:29.64 │全 部│
│ │ │安段361、361-3│鋼筋混凝土造、 │合計:273.76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361-4地號 │9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何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厝東二街23號四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樓之3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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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何安段1947建號,面積:2,149.5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846 │
│ 何安段1949建號,面積:449.4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6453 │
│ 何安段1952建號,面積:45.10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4667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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