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173號
TCDV,108,司拍,173,2019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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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代 理 人 蕭均年 
相 對 人 王吳梅花

相 對 人 王建緯 


債 務 人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債 務 人 莫札台有限公司(即MAZART CORP.公司)


上二共同
法定代理人 王建緯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王吳梅花王建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 擔保債務人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莫札台有限公司(即MAZ ART CORP.公司)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 包括借款、墊款、透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消費款、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、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 品及結構型商品等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,設定新 臺幣27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 民國137年2月5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



㈡嗣①債務人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8月15日邀同相對 人王建緯及第三人李怡雯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9,000,000元、美金300,000元、美金300,000元。詎 債務人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債權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 催告未依約償還借款,尚欠新臺幣8,218,751元及美金203,3 27.91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②債務人莫札台有限公司(即MAZA RT CORP.公司)於107年8月15日邀同債務人玖印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、相對人王建緯及第三人李怡雯為連帶保證人,分別 向聲請人借款美金300,000元、美金300,000元。詎債務人莫 札台有限公司(即MAZART CORP.公司)經債權人於民國108年3 月15日催告未依約償還借款,尚欠美金217,398.08元及利息 、違約金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綜合授信約定 書、連帶保證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放款餘額明細表、存 證信函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 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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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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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西屯區 │大明段│ │12 │ │706 │30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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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有權人:王吳梅花




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臺中 │西屯區 │大明段│ │12 │ │706 │30分之1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王建緯
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臺中 │西屯區 │中仁段│ │234 │ │3593 │4500分之21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王建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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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517 │臺中市西屯區大│商業用 │一層:35.74 │平台:2.8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明段12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騎樓:17.75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005層 │夾層:11.8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大│ │合計:65.33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信街40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王建緯
│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、面積173.92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10分之1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│523 │臺中市西屯區大│住家用 │一層:68.17 │平台:12.79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明段12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合計:68.17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005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信街42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王吳梅花
│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、面積173.92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10分之1 │



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3│872 │臺中市西屯區中│住家用 │四層:61.33 │陽台:2.72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仁段234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合計:61.33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007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漢街85之11號四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樓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王建緯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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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│942 │臺中市西屯區中│停車空間、避難室│地下層:1923.│ │33000分 │
│ │ │仁段234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77 │ │之82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007層 │合計:1923.77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寧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漢街79之1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王建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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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