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08年度,1號
TCDV,108,司家聲,1,2019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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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高尤敏
相 對 人 高慶洲

      高仁志
      何欣蓉
      何品璇
      何佳樺
      何嘉揚
      何楷庠
      何雪青
      芳野由紀即何雪秋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業經本院107年度 重家繼字第22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一之 應繼分負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,原審 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二所示。則相對人應各負擔如附表三所 示之訴訟費用額,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基上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
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美鶯
◎附表一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姓名 │比例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高尤敏 │1/15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高仁志 │1/15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高慶洲 │1/15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芳野由紀│1/5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雪青 │1/5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欣蓉 │1/5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佳樺 │1/20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楷庠 │1/20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品璇 │1/20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嘉揚 │1/20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◎附表二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項目 │ 金額(新台幣) │ 備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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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裁判費 │ 122,000元 │ 聲請人預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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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地籍圖冊│ 3,740元 │非本院通知補正,不計入訴│
│閱覽抄錄│ │訟費用 │
│費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地籍圖冊│ 240元 │107年6月12日通知補正 │
│閱覽抄錄│ │ │
│費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合 計 │ 122,240 │計算式:122,000+240= │
│ │ │122,24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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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附表三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姓名 │應負擔費│
│ │用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高仁志 │8,149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高慶洲 │8,149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芳野由紀│24,448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雪青 │24,448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欣蓉 │24,448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佳樺 │6,112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楷庠 │6,112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品璇 │6,112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何嘉揚 │6,11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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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