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聲 請 人 曾麗芬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曾麗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陳明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。二、請確認系爭票據發票人「施聿芳」為何人?記載是否正確?三、請確認系爭票據之票據種類為何?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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