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
聲 請 人 陳怡德即陳丁清霜之繼承人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關於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
股數是否記載錯誤?並提出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。如無錯
誤,請具狀陳明遺產分割協議書5175股以外之股數,股票所
有人為何人?並釋明之。(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台中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為9899股,與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
5175股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