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752號
TCDV,108,司促,17752,2019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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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陳運蒼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【現金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69,966元
  整,自起息日94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
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
 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【通信貸款】債務人應給付聲
  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774,207元整,及其中本金345,036自
  起息日108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.9所
 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緣債務人陳運蒼
  於92年02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
  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
  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
  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
  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844,173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
  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
  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
  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
  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  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
  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2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運蒼  │自起息日9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69966 │     │07月08日起至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8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31日止按年息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百分之20計算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之利息,及自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9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0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運蒼  │自起息日108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1.9│
│  │345036│     │年06月18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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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