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595號
TCDV,108,司促,17595,201906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

債 務 人 吳艾娜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吳艾娜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
  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
  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
  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.71%計付之利
  息,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
  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
 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
  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
  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
  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,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
  04年0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
 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債務人
 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75,227元(含本金70,883元、
  利息4,344元)及其中70,883元自民國94年5月27日至104年8
  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相對
  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
  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
 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
  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
  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
  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艾娜  │民國94年5月2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百分之19.7│
│  │70883 │     │7日     │31日    │1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日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