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
債 權 人 丞耀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又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敏慈即龍威實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88368元是否有誤?(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
原因事實金額80868元不符)。
㈡確認債務人購買機械刀具五金總金額為何?
㈢提出債務人吳敏慈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債務人龍威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。
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因聲
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日為108年5月25日,應自108年5月26日
起算利息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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