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577號
TCDV,108,司促,17577,2019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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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7號
債 權 人 丞耀五金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薛又嘉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敏慈即龍威實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請求金額88368元是否有誤?(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
   原因事實金額80868元不符)。
  ㈡確認債務人購買機械刀具五金總金額為何?
  ㈢提出債務人吳敏慈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㈣提出債務人龍威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。
 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因聲
   請狀所載約定清償日為108年5月25日,應自108年5月26日
   起算利息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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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丞耀五金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五金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