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363號
TCDV,108,司促,17363,2019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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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6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
代 理 人 沈士琦 
債 務 人 洪俊仁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  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
 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
  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
  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
  陸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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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