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9號
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
代 理 人 謝正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LWAYS RICH (HK)LIMITED、吳慶喜、
吳建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各筆請求金額之違約金起算日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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