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0號
債 權 人 陳羿蓁
債 務 人 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智偉
人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附件附表
編號1、3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,及自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,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
務人林智偉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3紙中支
票號碼AM0000000號,債務人林智偉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,
債權人對其部分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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