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344號
TCDV,108,司促,17344,2019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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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
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玓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代為沖銷結果超額虧損金額「
   261765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
   正。
  ㈡提出債務人王玓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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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