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阮戌禎即阮百妤即阮氏金科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
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收取新臺幣伍佰
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
三期為限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超逾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超逾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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