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賴烱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零伍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賴烱仁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
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
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10
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
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
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6日止
累計251,446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259元為本金;177,187
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賴烱仁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
元,約定分05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
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
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6日止累計1,425,8
99元正未給付,(其中369,043元為本金,1,056,856元為
利息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賴烱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552049180
0041213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6日止累計1,080,860元
正未給付,其中296,531元為消費款;780,729元為循環利
息;3,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
利息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通信貸款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
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賴烱仁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74259 │ │6月07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賴烱仁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296531│ │6月07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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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賴烱仁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369043│ │6月07日 │ │算之違約金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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