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王進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93年09月0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
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
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
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150元。
㈡相對人至95年1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24051元未按期給付,
其中24051元為自93年09月03日起至95年11月9日止之消費
款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一:戶籍謄本。證二:帳務資料。證三:申
請書。證四:約定條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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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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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進坤 │自104年9月1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24051 │ │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95年11│至104年8月31│年息20% │
│ │ │ │月10日起 │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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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進坤 │自民國95年11│至清償日止 │月息150元 │
│ │24051 │ │月1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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