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914號
TCDV,108,司促,16914,2019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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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蔣永駐即蔣敏聰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 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蔣永駐即蔣敏聰於民國92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15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
   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
    ),自民國92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23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
    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  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3日止累計186,867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55,520元為本金;131,227元為利息;120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蔣永駐即蔣敏聰於民國92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500,000元,約定分05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
    為攤還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   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
    月03日止累計1,326,920元正未給付,(其中331,785元
    為本金,995,135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    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違約金。
  (三)債務人蔣敏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018
    780037019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3日止累計1,593,
    455元正未給付,其中414,694元為消費款;1,178,761
    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通信貸款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
     條款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914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蔣永駐即蔣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55520 │敏聰   │6月04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蔣永駐即蔣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414694│敏聰   │6月04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蔣永駐即蔣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331785│敏   │6月04日   │    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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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