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855號
TCDV,108,司促,16855,2019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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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
債 權 人 夏蘭萍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麗娟、陳武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「陳武雄姓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
   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債務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   略)。
  ㈡確認陳武源(債權人誤載為陳武雄)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
   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聲
   請狀未表明陳武源為連帶保證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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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