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
債 權 人 夏蘭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麗娟、陳武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「陳武雄」姓名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債務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略)。
㈡確認陳武源(債權人誤載為陳武雄)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
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聲
請狀未表明陳武源為連帶保證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