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849號
TCDV,108,司促,16849,2019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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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9號
債 權 人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志立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玉銣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補正黃志立現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
   明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
 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   1.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   2.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
    會議紀錄影本。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
   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。
  ㈢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之法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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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