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5號
債 權 人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志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素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年息10%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(全
部)。
㈡補正黃志立現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
明文件(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
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