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823號
TCDV,108,司促,16823,2019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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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
債 權 人 銓又人力開發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䕒儀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
   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
   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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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銓又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