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江嬌容
債 務 人 陳碧雲
債 務 人 張詩宜
一、㈠債務人陳碧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捌仟伍
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
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
上限(以每月為一期)。
㈡債務人陳碧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捌
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
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陳碧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
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張詩宜負清償責任。
㈢債務人陳碧雲、張詩宜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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