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633號
TCDV,108,司促,16633,2019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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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 


債 務 人 孫羿翬 


債 務 人 孫瑞球 


 
一、債務人孫羿翬孫瑞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
  伍仟玖佰貳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孫羿翬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
   孫瑞球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
   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5,925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   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  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   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  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孫羿翬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   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孫瑞球既為連帶保證
   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
 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一份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孫羿翬、孫│自民國108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195925│瑞球   │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孫羿翬、孫│自民國108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95925│瑞球   │月29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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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