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
債 務 人 孫羿翬
債 務 人 孫瑞球
一、債務人孫羿翬、孫瑞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
伍仟玖佰貳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孫羿翬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
孫瑞球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
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5,925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孫羿翬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孫瑞球既為連帶保證
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
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一份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633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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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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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孫羿翬、孫│自民國108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195925│瑞球 │月2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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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孫羿翬、孫│自民國108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95925│瑞球 │月29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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