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代 理 人 黃偉誠
債 務 人 温宏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
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
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陸
拾捌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
三個月為上限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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