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396號
TCDV,108,司促,16396,2019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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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
債 權 人 林晉禾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宏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補正債務人為借款人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本票等)。
  ㈡確認原因事實借款日期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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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