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6號
債 權 人 林晉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宏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為借款人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借據、本票等)。
㈡確認原因事實借款日期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