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
債 權 人 禾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童胤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致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致捷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8年4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7562號函准予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
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
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
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為
借款與狀附發票證據不符),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
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