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338號
TCDV,108,司促,16338,2019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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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
債 務 人 呂玟蓁即呂佳臻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伍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八年
 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
 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
  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
  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呂玟蓁即呂佳臻於民國93年1月14日向聲請人請
   領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
   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
  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
  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
   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
  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
   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
   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
   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
  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
   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
   稽。
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1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
   47,08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 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
   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     款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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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