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許沈翠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93/01/09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約定
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
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
之20%計算之利息,並自94/12/26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給
付違約金600元。
㈡相對人至94/12/25止共計結帳為63633元未按期給付,其
中58510元為自93/01/09起至94/12/25止之消費款,3923
元為循環利息,1200元為違約金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一:帳務資料。證二:申請書。證三:約定
條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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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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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沈翠琴 │自104/9/1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6363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元 │ │自94/12/26起│至104/8/31止│年息20%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沈翠琴 │自94/12/26起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給付違約金│
│ │63633 │ │ │ │600元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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