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謝淑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相對人於93/08/20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約
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
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
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%
計算之利息,並自95/02/03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給付違約金
600元。
二、相對人至95/02/02止共計結帳為87929元未按期給付,
其中78344元為自93/08/20起至95/02/02止之消費款,6585
元為循環利息,3000元為違約金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一:帳務資料。證二:申請書。證三:約定條
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淑月 │自104/9/1起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8792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元 │ │自95/02/03起│至104/8/31止│年息20%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淑月 │自95/02/03起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給付違約金│
│ │87929 │ │ │ │600元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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