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61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黃志明
債 務 人 明楷大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何泰承
人
債 務 人 吳鳳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,及其中⑴新臺
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,⑵新臺幣貳
佰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
,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⑴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七月一日起,⑵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,均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
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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