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930號
TCDV,108,司促,15930,2019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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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
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倍如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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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