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7號
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靜欣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「楊靜欣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,若其戶籍地在彰化,提出其住所在臺中之釋明。
㈢請陳明處理費之內涵為何?(除運送費及檢驗費外,尚包
含何費用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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