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927號
TCDV,108,司促,15927,2019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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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7號
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靜欣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請提出債務人「楊靜欣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   ,若其戶籍地在彰化,提出其住所在臺中之釋明。
  ㈢請陳明處理費之內涵為何?(除運送費及檢驗費外,尚包
   含何費用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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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