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9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慧如、蘇清哲、柯朱櫻梅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「柯慧如、蘇清哲、柯朱櫻梅」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提出本票『影本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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