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
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
債 務 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
一、㈠債務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
壹萬柒仟陸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禾宗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
壹萬柒仟陸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前二項債務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,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
內同免給付責任。
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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