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834號
TCDV,108,司促,15834,2019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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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3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潘佩怡 

債 務 人 潘春水 

債 務 人 康素華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潘佩怡於民國(下同)102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時,
   邀同債務人潘春水康素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
  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
  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25,569元,約定借款人該
  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5年07月01日)一年後之
   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
  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
   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
   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2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   尚欠94,97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
   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   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
   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   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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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