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吳育沛即吳寶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92年08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
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
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次)月之繳款截
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。
㈡相對人至95年12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116657元未按期給付
,其中116657元為自92年08月28日起至95年12月9日止之
消費款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
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證一:戶籍謄本。證二:帳務資料。證三:申請
書。證四:約定條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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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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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育沛即吳│自104年9月1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116657│寶珍 │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104年8月31│年息20% │
│ │ │ │月10日起 │日止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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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育沛即吳│自民國95年12│至清償日止 │月息900元 │
│ │116657│寶珍 │月1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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