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77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陳孟渝
債 務 人 陳岳民
一、㈠債務人陳孟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零
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
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陳孟渝、陳岳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
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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