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667號
TCDV,108,司促,15667,2019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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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
債 權 人 江英幘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俊德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利息80,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07條
   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。
 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三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與王俊
   德向債權人借款「120,000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
   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  ㈢提出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  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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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