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
債 權 人 江英幘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俊德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80,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07條
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。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三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與王俊
德向債權人借款「120,000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
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㈢提出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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