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662號
TCDV,108,司促,15662,2019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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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2號
債 權 人 莊明璋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遊即信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債務人謝遊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   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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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