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34號
債 權 人 陳達源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黃源林發
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,應向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規定自明(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48號裁判參照)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黃源林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之登記址業已命令解散,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在卷可稽。且債務人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代理人黃源林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,顯有住 居所不明之情形,此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,是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,應依公示送達為之,於法不合,自應予駁回。三、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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