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320號
TCDV,108,司促,15320,2019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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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0號
債 權 人 魏瑞江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台端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
   、本票)以供本院審核。並具狀釋明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
   何?及釋明利息自民國108年3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  ㈡請提出債務人王碧蓮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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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