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277號
TCDV,108,司促,15277,2019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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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廖陳秀梅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廖陳秀梅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
  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
 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10月12
  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
  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 .....
  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
 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7日止累計178,670元正未
  給付,其中52,618元為本金;125,968元為利息;84元為依
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廖陳秀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  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  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7日止累計285,787元正未給付
  ,其中77,489元為消費款;204,698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
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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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廖陳秀梅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52618 │     │5月1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廖陳秀梅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77489 │     │5月18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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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