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慧如、蘇清哲、柯朱櫻梅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本件債權金額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?
如是,應具狀更正,併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
6份。
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朱櫻梅」亦或為「柯朱櫻梅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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