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224號
TCDV,108,司促,15224,2019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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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慧如蘇清哲、柯朱櫻梅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認本件債權金額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?
   如是,應具狀更正,併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
   6份。
  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朱櫻梅」亦或為「柯朱櫻梅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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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