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2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鈺展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鈺展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
年12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8086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
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
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
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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