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
債 權 人 顏吉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鋼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
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
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㈡附表支票號碼AG3243178號發票日期所載是否有誤?若有
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