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213號
TCDV,108,司促,15213,2019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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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
債 權 人 顏吉麥 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鋼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
  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
  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
  ㈡附表支票號碼AG3243178號發票日期所載是否有誤?若有
   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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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鋼誠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