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郭東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陸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
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
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
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
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
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郭東鴻於094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
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
。
㈡債務人迄108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0,661元整未為清償
(含手續費7,150元整、消費款60,723元整、預借現金27,5
82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10,58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
息4,32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
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
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
部份,計新臺幣198,887元整自108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
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,延滯第
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
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
限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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