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76號
債 權 人 王林秀蓮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素娥、楊士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
略),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。
㈡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?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